广大市民同志: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第三批经济适用房进行公开销售。现将本次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销售房源情况
本次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于万源市太平镇城南污水处理厂对面,共72套,其中拆迁安置9套(A栋1套、C栋2-3楼8套),转公租房15套(B栋1单元12套、B栋2单元3套),余下可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48套。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梯两户,建筑面积约为60㎡,最终以产权面积为准。
二、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万发改【2018】305号)文件规定,2012年城南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为1781.04元/平方米。
三、购买申请登记范围和对象
万源市太平镇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确认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四、购买申请登记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万源市太平镇城市居民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无房户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家庭人均年收入线标准按统计部门当年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以下确定。
五、申请登记时间及受理地点
申请登记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不提交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受理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
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资料
符合本次公告销售对象及条件的申购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登记手续(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申购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3、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授权的公证委托书;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销售方式及付款方式
经审批合格的购房户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房, 选房后10日内缴清房款,与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八、审批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审批程序为:社区初审公示、太平镇人民政府复审并公示、市民政局审核、经市社保局、市市管局、公积金、车管所、财政局等部门协查后由市住保办依据申请家庭递交的综合审查表和各部门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本次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
九、选房办法
对购房家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万源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另行通知公开摇号选房日期及办法。
十、物业管理
本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由政府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由购房户全额缴纳。
十一、相关规定
1.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购房户私下交易。购房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住满五年后,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好转,购买了其他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按照《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 , 将追回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政府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和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不得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4、经审查符合申购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 在选取房号后又自动弃权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5、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退回享受的实物配租,周转期为3个月,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未腾退的经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延期3个月的租金按市场价确定。
特此公告
万源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