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万源市2019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增发至各煤矿企业)
万源市2019年春节后煤矿
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根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和《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煤矿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达市安监函〔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万源市2019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强化复工复产组织领导
为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决定成立万源市2019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倪 欣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驰萍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沈 晓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胡孝刚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 烽 市安监局局长、安办主任
宋春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符 合 市环保局局长
冉启疆 市安监局副局长
谢 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由李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冉启疆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由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牵头,从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组,并从万源市煤矿专家库聘请四名专家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排查和验收工作。
二、严格复工复产程序
根据万源市煤矿企业的采掘布署和技术力量配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所有煤矿企业的复工复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煤矿主要负责人根据各煤矿实际组织制定各自煤矿的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自查,自查后向市煤矿复工复产办提出复工复产隐患排查申请。
2. 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煤矿进行隐患排查。
3. 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矿井相关人员,在自查基础上结合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排查隐患,编制整改方案;隐患整改方案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4. 隐患整改方案制定后,报市煤矿复工复产办,市煤矿复工复产办再转市安监局批复后实施整改。
5. 隐患整改完毕,煤矿企业先行组织验收。
6. 由煤矿企业向市煤矿复工复产办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7. 万源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8. 履行签字手续。
9. 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三、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条件和标准
1. 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2. 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3. 煤矿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 煤矿火工产品储存、领退、使用符合规定。
5.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6.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7. 五长、五科和五队等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8. 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9. 建立煤矿矿井废水处理系统和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且排放达标。
10. 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煤矿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1. 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12. 排查出的隐患全部整改完成。
13. 煤矿必须为全体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
14. 已实现机械化改造且验收合格的煤矿,且未退回炮采、风镐落煤开采等。
15. 急倾斜煤层采用柔掩开采改造的煤矿,须有论证批复。
四、工作要求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复工复产。
1.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3. 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4.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5. 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6. 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7.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和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此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同时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安局各派1辆车,由复工复产办统一调度。
(四)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隐患和问题,处罚后继续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验收再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期满后,再走排查、整改、验收程序。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将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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