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 来源:万源市居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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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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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参保范围和办理地点

    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参保时需持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

    二、个人缴费档次选择和对应政府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每年1210日前按下表(单位:元)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正常缴纳当年度保费的可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最高档次

    政府补贴

    40

    45

    5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

     

    1-2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家庭夫妻、脱贫攻坚已纳入社保扶贫对象,到乡镇完善参保手续后,由政府按100/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每年超过1210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补缴中断年限保费,但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补贴+利息。

    参保人可持个人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计算方法

    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我市农村1950年、城镇1951年及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须到户籍所在乡镇完善手续。

    我市新农保(2010年)或城居保(2011年)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交到60岁为止。也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即:农村居民1965年及以后出生、城镇居民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从参保时间起按年缴足15年才能领取待遇。举例:张三,农村户口,1965年1月1日出生,2015年参保,按缴足15年时间算,2029年(64岁)才能领取待遇,而不是60岁领取待遇。即农村户口1965年出生的必须在2011年完成参保,到60岁时才不影响待遇发放,以后出生的人以此类推)。

    如何办理:从年满60周岁且缴足保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本人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银行存折、卡)、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计算方法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18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每月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生存认证:领取居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要进行年度认证。

    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等数据比对认证。

    居住在万源市境内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认证。

    居住在太平镇的其他乡镇户籍人员可带上身份证,到万源市居保局大厅认证(万白路157号、101斜对面)。

    居住在万源市境外人员可与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联系手工认证(手持显示当年当月时间的报刊或者杂志照片(半身)上传乡镇服务中心即可)。

    年老、卧病在床、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可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四、丧葬补助金申领条件及计发标准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万府发〔2015〕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开始启动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当年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计发标准超过实缴保费额的按实缴保费额补助)。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丧葬补助申请(原则上超过60天就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丧葬补助金)。

    五、转移接续规定

    根据川人社〔2014〕28号文件规定,居保与社保之间可以转移(目前只转移基金,不认定工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居保关系转移手续。

    ●居保转社保。

    ★条件:凡参加居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居保待遇条件前,符合转移接续政策,经社保局同意,可申请从居保转入社保。

    ★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到社保局开《接收函》→到居保局办理转移→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社保转居保

    条件:凡参保人员达到社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其社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社保转入居保(主要针对外出务工人员或者经济困难无力续缴职工养老保险保费的参保人员)。

    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到居保局开《接收函》→到社保局办理转移→到居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对重复缴费处理: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社保和居保情况,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对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参保人员同时领取社保和居保待遇的,由居保局负责终止其居保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领取人员予以追回,并将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支付给本人;居保局也可从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居保局向其社保待遇领取地的社保局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

    六、咨询电话   0818-8730658、860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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