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二)残疾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复员退伍军人;(七)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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