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合同履约行为和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代收代管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8日通知:要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的规定,万源市财政局自2019年7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其资金收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未退付的“履约保证金”,其拨付程序仍按财政其他代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万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万财采管〔2017〕2号)文件自行终止。
万源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