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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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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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万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政府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任务

    (一)全面规范城镇小区幼儿园依标配建

    将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建设幼儿园全部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一是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二是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三是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四是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五是对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特别是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六是对违反规划条件不建、少建、缩建,以及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予以处罚,并责成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限期予以整改。七是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确保全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教科局,未移交或开发企业挪作他用、违规出租出售的,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的,限期交付当地教科局并办理移交手续。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全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科局后,应由教科局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市教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将摸底排查情况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进行突击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要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进行逐一进行整改。根据省政府要求,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邓剑为组长,副市长唐启文、副市长郑波成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科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

    1. 成员单位名单:市教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 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负责专项治理工的统筹协调。

    市教科局: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的排查及填报。对已移交未使用的幼儿园要明确治理方式和投入使用时间节点。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总结汇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市发改局:负责新建项目的管理,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回收、置换、购置工作,按职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公办园运转保障资金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情况的排查及填报。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

    市住建局: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移交情况的排查及填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及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对已规划未建设或已建设竣工未移交的幼儿园,要明确治理方式和建设或移交时间节点。

    市委编办和民政局: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市司法局:负责审查配套幼儿园收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指导依法收回小区配套幼儿园。

    市税务局:负责办理税收征免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落地核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

    1. 加强工作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2. 保障平稳有序。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818-8622047)和信箱。

    3. 健全工作机制。实行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严肃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坚决防止在治理过程中把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变成合法合规,对治理不到位、工作有缺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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