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桶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管理考核办法
  • 来源:万源市蜂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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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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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便民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窗口单位应把便民服务中心对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意见作为本单位对其年度考核以及推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便民服务中心成立考核小组,由党委书记同志何洪任组长,乡长张家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侯超,党委委员陈元,人大副主席何德芳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便民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满意度测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主要包括服务质量、出勤和值班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由群众接待和咨询监督服务窗口记载,月底进行公示;满意度测评年底由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主要考核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一)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对外办公用语规范。

        (二)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

        (三)在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

        (四)按规定对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办理请假手续。

        (五)遵守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无用电脑打游戏、聊天、炒股、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主要考核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

        (一)政策咨询、办理事项时,有无推诿敷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有无因与群众争吵或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

        (二)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无因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

        (三)有无上班时间搁挂电话,对群众电话咨询不认真答复的情况。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礼品,严禁吃拿卡要。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签到、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的一次惩现金50元、扣0.5分,旷工一天惩现金200元、扣2分;对窗口值班清洁卫生打扫受到通报的一次惩责任人现金20元、扣0.2分。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上班玩游戏、聊天等情况的一次惩现金50元、扣50分,情节严重,受到相关单位和媒体通报的一次惩现金500元、扣5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廉政纪律,借机收受红包、礼品以及吃拿卡要的一次惩现金300元、扣3分,情节严重,受到相关单位处罚的惩现金500元、扣5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项的一次惩现金500元、扣5分,造成工作失误并受到上级部门通报的一次惩现金3元、扣3分。

        第十三条  年末对所有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得分占50%;每月日常考核平均得分占50%,两项相加即为工作人员总得分,窗口满意度得分加工作人员平均得分即为服务窗口总得分。

        第十四条  按照工作人员得分高低,评选“党员服务明星”和“窗口服务明星”各1名,各奖现金300元。按照服务窗口得分高低,评选一等1个,二等1个,三等1个,各发给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300元、200、100元;服务窗口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评选等次,得分最低的“最差服务窗口”,惩窗口工作人员现金各100元。

        第十五条  乡(乡)党委根据入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结合日常考核和年末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主管局,作为本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蜂桶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管理考核办法》,年内被考核小组通报3次以上,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1次以上,或被评为“最差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排名末位的,乡属部门工作人员待岗6个月,停发全部福利;乡属单位工作人员上报市主管局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七条  违反本《考核办法》的扣款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扣除,乡属部门工作人员不足部分在发放福利中扣除,乡属单位工作人员不足部分由单位在次年2月底前上解中心,弥补中心办公经费的不足。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由乡(乡)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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