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八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对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原体育馆进行改造,建设城市休闲广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万源市红旗路体育馆及附属办公用房、王万兴等人私有住房。
三、征收人:万源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照《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特此决定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