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13号
因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万源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19〕18号),决定对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和附属物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项目名称: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征收范围: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原体育馆及附属办公用房、王万兴等私有住房。
四、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
七、签约期限: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八、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电话:0818-8602191。
监督举报电话:0818-8622421(市监委)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征收部门予以拆除。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决定执行。
附件:1.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19〕18号)
2. 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国有土地上附属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发〔2018〕86号)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万府发〔2019〕18号
因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八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对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原体育馆进行改造,建设城市休闲广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万源市红旗路原体育馆及附属办公用房、王万兴等私有住房。
三、征收人:万源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照《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特此决定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对万源市红旗路原体育馆进行改造,建设城市休闲广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项目名称: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征收人:万源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
五、房屋征收范围: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原体育馆及附属办公用房、王万兴等私有住房。
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七、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之一作为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价值和附属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
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由征收人依据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价值,作为最终补偿价值。注:主体评估价值不含因房屋被征收所造成的通信迁装、水电气安装、空调移机、太阳能迁装、监控系统迁装、室内装饰装修、搬家、临时安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简易棚房、院坝、堡坎、围墙、花台等其它一切附属补偿费用(下同)。
2. 被征收房屋附属价值。
(1)因房屋被征收所造成的通信迁装、水电气安装、空调移机、太阳能迁装、监控系统迁装、装饰装修、搬家、临时安置及相关设施设备等附属损失补偿费。
(2)简易棚房、院坝、堡坎、围墙、花台等其它主体房屋之外的附属物补偿费。
(3)过渡安置费:① 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5个月,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营业性用房主体评估总价值的5‰作为该营业性用房一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②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为1.5个月,按11元/月﹒㎡的标准计算过渡安置补偿费。
(4)被征收房屋其它附属补偿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 奖励及补助。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及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征收人设以下奖励向被征收人支付。
(1)按期签约奖。
①住宅房屋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1日之间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的5%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8日之间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的4%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间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的3%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②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26日之后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2)搬腾履约奖:
①营业性房屋搬腾履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约定的搬腾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室内动产物品并按期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人按被征收营业性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②住宅房屋搬腾履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腾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室内动产物品并按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评估价值3%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③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不按约定期限搬腾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不予奖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已约定的搬腾履约奖无效。
(3)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若在万源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具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含政府存量房,不含二手房)的,以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为上限,在办理完购房手续后,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新购房屋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4. 房屋征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由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政府确定的《安居券》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屋。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依据签约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具体按《万源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8〕89号)的规定,采用《安居券》形式安置。
1. 被征收房屋主体补偿及《安居券》: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以《安居券》予以体现,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本项目《安居券》仅限于本项目中的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置换万源市城市规划区内同等价值的商品房(含政府存量房,不含二手房)结算使用。其使用、管理按照《万源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安居券》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逾期未使用,被征收人要求提取现金的,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进行结算,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互不支付利息。
2. 被征收房屋附属补偿(附属补偿费用不计入《安居券》)。
(1)被征收房屋所造成的通信迁装、水电气安装、空调移机、太阳能迁装、监控系统迁装、装饰装修、搬家、临时安置及相关设施设备等附属损失补偿费。
(2)简易棚房、院坝、堡坎、围墙、花台等其它主体房屋之外的附属物补偿费。
(3)过渡安置费:①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按11元/月﹒㎡的标准计算过渡安置费。 ②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营业性用房主体评估总价值的5‰作为该营业性用房一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征收房屋其它附属补偿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 奖励及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及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征收人设以下奖励向被征收人支付。
(1)按期签约奖:
①住宅房屋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1日之间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的15%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8日之间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的10%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间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的5%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奖励计入《安居券》。
②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26日之后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2)搬腾履约奖:
①营业性房屋搬腾履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腾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室内动产物品并按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人按被征收营业性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②住宅房屋搬腾履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腾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按时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③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不按约定期限搬腾并交房的,对被征收人不予奖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已约定的搬腾履约奖无效。
(3)购房补助(仅限于购买政府存量房):被征收人若购买政府修建的干龙坎、涧槽沟、东区、盖家坪、火车站片区存量房的,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为上限,给予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5%的补助,新购房屋面积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不予补助。在被征收人办理完购房手续后,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由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予以兑现。
4. 开具《安居券》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由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
八、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税金和费用负担。
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安置房屋交付后,由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房管局及提供房源的单位,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与原被征收房屋同等价值部分,应缴纳的税金、不动产初始登记的专项维修基金、不动产证书工本费等费用由征收人确定的征收部门与提供房源的单位进行结算,不由被征收人承担。超出部分应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再购买房屋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专项维修基金、工本费等)。
九、临时建筑和其它简易棚房屋一律按100—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凡抢修、抢建或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十、其它事项。
1.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附属补偿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8〕86号)的规定执行,但该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以本方案的规定执行。
2. 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等发生争议的,由万源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小组依法予以认定,其认定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等的最终结果。
3. 本方案与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8〕86号)和《万源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8〕89号)相冲突的,若本方案已作出规定,依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作出规定的,以《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8〕86号)和《万源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8〕89号)的规定执行。
4. 本方案中称的面积一律指建筑面积。
十一、保障措施。
1.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腾房或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2. 本方案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超过规定签约期限,被征收人仍拒绝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完毕即自行废止。
联系单位: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
地 址:万源市太平镇河西盛锦苑1号楼2楼
联系电话:0818—8602191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附属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8〕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6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源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予以附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补偿是指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包括地产价值在内)之外的其它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附属补偿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搬迁补偿费
依据被征收人所属房屋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或户口登记簿为单位,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100平方米以内20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安居券),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
涉及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等费用,由征收人根据现状参照原有设备的拆卸、搬运和安装所形成的费用以协商的方式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评估或认定。
第五条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居券),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个月,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其标准为:
太平镇辖区内,11元/平方米·月;
茶垭乡、白沙镇,9元/平方米·月;其余建制镇辖区内,8元/平方米·月;
其余乡辖区内,7元/平方米·月。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1.5个月;其过渡费标准按第五条第一款所划分的区域及标准计算,并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营业性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居券),过渡期限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由征收人按照该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依据该项目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总价格5‰的比例,作为该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5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公益设施、设备的迁装及补偿,由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以下项目及标准,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一)不可移动的附属建(构)筑物及零星花草树木:
1. 户外围墙150元/平方米;
2. 花台80元/平方米;
3. 太阳能迁装费2000元/套;
4. 空调外机迁装费600元/台;
5. 室外抗滑堡坎(房屋奠基堡坎和街沿坎除外)260元/立方米;
6. 砼院坝120元/平方米;
7. 沼气池200元/立方米;
8. 蓄水池180元/立方米;
9. 户外粪池100元/立方米;
10. 户外洗衣台300元/个;
11. 动力电迁装补偿费每户头5000元;
12. 监控设施设备迁装2000元/套;
13. 座机电话迁装8元/户;
14. 网络宽带迁装80元/户;
15. 有线电视迁装120元/户;
16. 房前屋后的零星花草树木参照相关文件协商执行。
(二)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发生的天然气、供水、供电等日常生活设施的开户费用,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依照市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并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已启动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6〕15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未经修订则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