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13号
因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万源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19〕18号),决定对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和附属物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项目名称: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征收范围: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原体育馆及附属办公用房、王万兴等私有住房。
四、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
七、签约期限: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八、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电话:0818-8602191。
监督举报电话:0818-8622421(市监委)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征收部门予以拆除。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决定执行。
附件:1.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19〕18号)
2. 万源市金缔二期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国有土地上附属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发〔2018〕86号)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