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
二、事项编码
无
三、事项类型
依申请服务
四、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未参加的,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
五、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四川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六、受理机构
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七、决定机构
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八、申请条件
1、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应当依法补缴的;
2、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应当依法补缴的;
3、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应当依法补缴的;
4、经社保稽核应当依法补缴的;
5、其他需要补缴的。
九、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社保局领取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社保局领取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了断身份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年至少提供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其对应的记账凭证,参工第一年须提供参工第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其对应的记账凭证,参工最后一年须提供参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其对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1)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3)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6)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5)、(6)须提供4、5两项资料原件到社保局)。注:至少提供上述一项材料。
7.申报单位关于补缴人员身份和提供档案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社保局领取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社保局领取);
2.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3.参保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则上由本人申报办理,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同时提供补缴申请人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一、办理流程
1、经办人受理初审资料;
2、需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进行稽核的,稽核无误后进行办理;
3、系统中处理完毕后报于达州市局进行审批。
十二、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万源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社保窗口
(二)电话咨询:0818-8622337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五、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局二楼社保窗口
十六、监督电话投诉渠道
电话: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