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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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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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社险〔2019〕50号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和严格管理经办权限。根据相关经办规程以及达州市即将上线的全省统一社保业务经办系统操作流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同)申报和缴纳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新成立用人单位为社会保险登记首月)主动前往社保窗口办理职工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核定,当计算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时,以社保局核定的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为准。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职工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我局将按照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若因用人单位因未及时申报缴费基数而造成的职工缴费基数不准确,导致职工相关权益受损的后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和解决。

        二、人员增减变动申报

        (一)用人单位有人员增加或减少情形,应每月15日前主动前往社保窗口申报本单位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每月15日后不再受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申请

    (二)若每月15日前用人单位未主动申报本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视为用人单位本月无人员增减变动,我局将以系统内记载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制定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征缴计划生成后必须缴清相应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增减员。若用人单位有增员情形,增加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只能从申报当月开始制定征缴计划并缴纳,申报时间之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允许补缴。

    (三)若用人单位因未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形而造成的职工权益受损、多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一切后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和解决。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

    (一)我局将于每月15日统一批量制定征缴计划,不再单独制定单位征缴计划,15日前为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申报以及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的时间。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后可直接前往社保窗口打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并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二)未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能办理本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若用人单位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不能办理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形,在下月15日后又因系统自动生成征缴计划而形成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由此造成的本单位增加或减少人员未能按时参保缴费、退休等后果也一并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和解决。

    (三)用人单位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形成产生的滞纳金不得减免(注:社保系统会根据政策规定自动生成欠缴滞纳金)。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涉及到每一个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管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请各参保单位及个人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月起正式实施。

     

     

    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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