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1987版)第38条、《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注销秦河乡金钢坝村刘达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万集建(92)字第430203012)。
该宗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万集建(92)字第430203012)自行作废,其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万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7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1987版)第38条、《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注销秦河乡金钢坝村刘达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万集建(92)字第430203012)。
该宗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万集建(92)字第430203012)自行作废,其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万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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