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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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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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调整

    2018年,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相继出台了59号文件和46号文件,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调整后的政策确定了“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和正确理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谁用地、谁负责、谁保障、谁经办”的工作原则,强化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衔接,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缺口补助资金。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由地方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地方财政从过去兜底补基金缺口,变为补当期缴费缺口和生活补贴缺口。为确保资金收、管、支顺畅运行,市财政局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核算该项资金,市社保局、市居保局开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三、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细化审核程序,落实部门责任,把好工作关卡,确保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一)征地报批前。市自然资源局按拟安置人数人均13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资金,并缴入市财政局“保障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缴款凭证。

    (二)征地报批中。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复核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行达州市级统一管理时,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应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征地报批后。

    1. 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政府审定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分别交换至市社保局和市居保局。

    2. 市社保局、市居保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分别办理相应的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

    3. 市社保局牵头,市居保局配合,组织相关部门办理费用清算事宜,向市财政局提交每宗地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

    4、市社保局做好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待遇计发、养老金调整、领取资格认证等经办服务;核定发放代缴费和缴费补贴;处理自愿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费;计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及遗属丧抚费标准,并交换至市居保局;协助市居保局计算调资差;按月生成支付信息,制定用款计划,支付各项保障资金。

    5. 市居保局做好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待遇计发、养老金调整、领取资格认证等经办服务;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费划入居保个人账户;核定发放生活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按月生成支付信息,制定用款计划,支付各项保障资金。

    6. 市人社局审核市社保局、市居保局制定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审核后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按月向市社保局、市居保局开立的“专用帐户”拨付资金。

    7. 市社保局、市居保局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发放生活补贴等缺口资金需求,经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8. 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要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足额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工作,严格审核被征地村组上报的被征地养老保险安置人员名单,认真比对汇总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日常管理。

    (四)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方案;市社保局、市居保局负责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做好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关系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承担并做好相应的资金筹集、业务经办、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跨部门、跨险种、跨城乡、跨职业,情况非常复杂,经办任务繁重。对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征地和社保经办程序,确保征地社保安置对象、养老保障补偿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筹集、规范使用。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重点对征地社保安置对象是否依法合规,养老保险补偿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筹集、规范使用,政策调整是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三)搞好政策宣传,确保平稳过渡。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障待遇不受影响,但因前后的参保缴费方式和待遇结构、名称不一样,易引发误读误解。为此,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科学研判,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群众全面解读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引导群众尽早参保、持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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