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和办理地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参保时需持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
二、个人缴费档次选择和对应政府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每年12月10日前按下表(单位:元)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正常缴纳当年度保费的可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4000 | 最高档 | |
政府补贴 | 40 | 45 | 50 | 60 | 65 | 70 | 75 | 80 | 100 | 120 | 160 | 200 | |||
●1-2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死亡家庭夫妻、脱贫攻坚已纳入社保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到乡镇完善参保手续后,由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2019年1月起,保费征缴职能划归税务部门。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补贴+利息。
参保人可持个人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计算方法
●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同年龄段参保人员享受政策是有差异的。我市“新农保”(2010年)或“城居保”(2011年)实施时:农村1950年、城镇1951年及以前出生已满60周岁(第一类人员)的参保人员,不用缴纳保费,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核定手续后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第二类人员)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至60岁为止,也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第三类人员)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农村居民1965年及以后出生、城镇居民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从参保时间起按年缴足15年才能领取待遇,所以应尽量早参保。如:张某,农村户口,1965年1月1日出生,2015年参保,按缴足15年时间算,2029年(64岁)才能领取待遇,而不是60岁领取待遇〕。
●如何办理:从年满60周岁且缴足保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本人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计算方法: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18年12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每月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生存认证:领取居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要进行年度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可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四川e社保APP注册后自主认证。
★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等数据比对认证。
★居住在万源市境内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认证。
★居住在太平镇的其他乡镇户籍人员可带上身份证,到万源市居保局大厅认证(万白路157号、101生活小区斜对面)。
★居住在万源市境外人员可与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联系手工认证(手持显示当年当月时间的报刊或者杂志照片(上半身)上传乡镇服务中心即可)。
★年老、卧病在床、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可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四、丧葬补助金申领条件及计发标准
《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万府发〔2015〕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开始启动丧葬补助金制度;大力推行火葬制度。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当年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计发标准超过实缴保费额的按实缴保费额补助)。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丧葬补助申领(原则上超过60天就视为自动放弃申领丧葬补助金)。
五、转移接续规定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居保关系转移手续。
●系统内转移(省内转移)。
★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到户籍地(转入地)开《接收函》→到转出地办理转移→到转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外转移(跨省转移)。
★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到转入地开《接收函》→到转出地办理转移→到转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对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参保人员同时领取社保和居保待遇的,由居保局核定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领取人员予以追回,并将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支付给本人;居保局也可从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居保局向其社保待遇领取地的社保局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扣缴。清算结束后终止其居保关系。
六、咨询电话 0818-8730658(2020年6月修订后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