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FD—2020—003
〔2020〕第4号
为更好地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万源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毒药、麻醉药、爆炸物、铁铗、地弓、弹弓、网具(含鸟网)、滚笼、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犬捕、鹰抓、声音诱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四川省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不受上述限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