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FD-2018-006
万府办发〔2018〕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发包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万源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发包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本着节约资金、公平公正、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是指投资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比选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选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的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适用本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债资金;
(三)单位自筹资金;
(四)国际组织贷款;
(五)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
(六)捐赠资金;
(七)上级补助资金;
(八)灾后重建资金;
(九)其它财政资金。
第四条 建立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发包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原则上采取“入库备选、随机抽取”的方式公开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施工承包单位备选库的建立及备选库电子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发包随机抽取活动。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 备选库应当在万源市政府门户网和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长期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备选建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清理在万源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施工承包单位名单,函告市交易中心,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及行业主管部门印章。
(二)市交易中心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所有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施工企业名单在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交易中心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作出结论,处理结论在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市交易中心向入库单位发出入库通知书。
(四)接到入库通知书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承诺遵守本办法,并签订入库协议。
第八条 备选库建立后,在万源市新注册的独立法人施工承包单位书面向市交易中心提出入库申请,市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纳入备选库。
第九条 备选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新注册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按程序入库。被取消在库资格的,及时退出备选库。
第三章 工程施工发包
第十条 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发包价按财政评审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经批准后,由业主单位书面委托市交易中心对项目发包实施随机抽取,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受理后,在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资格条件、报名时间、现场抽签时间、工程项目发包价、工程量清单等项目情况),公告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报名的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交易中心参加现场资格审核及抽签会。参会的施工承包单位需提供报名回执单、保证金缴纳凭据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格审核后,在业主单位及相关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市交易中心现场随机抽取一家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宣布抽取结果。抽取结果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公示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若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当场提出申请复核,市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复核期间,暂停抽签活动。
第十六条 若工程建设项目无符合条件的施工承包单位、报名时间截至无施工承包单位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施工承包单位全部放弃的,项目业主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市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中选通知书发送中选单位,并抄送业主单位。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合同草案,并报经市法制办审查结束,1个工作日内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中选单位因自身原因放弃签约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按上述程序重新抽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选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承包工程,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工程在实施中不得随意增加工程量。确需增加工程量的,应严格按万源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承包单位入库评审及随机抽取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将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未经随机抽取便直接发包的;
(二)拒绝承认随机抽取结果,不及时签订合同的;
(三)擅自增加工程量或变更合同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取消其在库资格,且2年内不得以其它方式入库: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失效的;
(二)在抽签过程中弄虚作假,被取消中选资格的;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放弃中选资格的;不及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在工程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工程资金的;
(四)合同履行中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出现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