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工业园区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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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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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FFD—2018—010

    万府办发〔2018〕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工业园区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万源市工业园区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壮大园区发展规模,凸显集聚带动效应,打造特色生态工业园区,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出资设立,首期资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条 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专户,统一监管使用,不得用作企业流动资金或其他用途。

      第四条 使用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万源市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万源市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项目地在本市工业园区内;

      (二)企业缴纳土地价款确有临时困难。

      第五条 申请额度、期限及计息标准

      (一)土地周转资金申请额度不超过土地出让费用的70%,单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申请借用土地周转资金时限不得超过1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计息。

      第六条 拟使用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在获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

      (四)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申请表;

      (五)企业还款承诺书。

      第七条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严格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分管工业、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审定同意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并划款至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财政专户。

      第八条 企业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专户存款利息注入项目土地周转资金本金,做大周转资金规模。

      第九条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园区企业申请使用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相关资料的审核、合同签订、资金发放、本息收回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土地周转资金的资金筹措、划转和监管。

      第十条 凡未按约定时间归还项目土地周转资金借款本息的企业,市级相关部门应停止其各项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逾期1个月未还清本息的,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可通过司法程序处置该企业资产,用于偿还土地周转资金借款本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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