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万源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达州市、万源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整合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市级主体、乡(镇)联动。在坚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市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将扶贫目标、任务、资金分解落实到乡(镇),项目申报由乡(镇)、村自主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制度建设、协调指导、监督评价和向上争取等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我市“脱贫摘帽”、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以财政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聚集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规范高效、创新推动。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整合程序,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坚持大胆探索,积极改革创新,着力形成投向科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省安排整合资金范围严格限定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
(二)达州市级层面主要有:上述《意见》中央资金、省级资金的达州市级配套资金。
(三)市本级层面主要有:上述《意见》中央资金、省级资金的市本级配套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应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六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生态效益补偿、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下达渠道、原用途使用。
第七条 上级下达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安排、提前使用。
第三章 整合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财政局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市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
(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根据资金来源计划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为体现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原则,在重点保障当年预脱贫村脱贫的前提下,安排部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实现均衡脱贫。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批复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的统筹整合资金应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市统筹整合方案应报送省、达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将原属于本部门管理使用的上级财政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方案审核意见等情况,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整合方案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统筹整合方案作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16〕188号)精神,统筹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市财政局、原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整合后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共同下达。资金整合后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和资金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报账支付,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论证、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质量评定、组织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村社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农村环境改善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产业发展。支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用于“办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向。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
(一)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四)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五)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六)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七)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八)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九)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应安排脱贫攻坚项目库内的扶贫项目,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如确需支持的项目,应按规定流程入库后再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应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由项目业主提出拨款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签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支付;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扶贫开发局共同审签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资金变基金、无偿变有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场镇供排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安排农村贫困人员参与农村防疫防害、公共设施维护、道路养护、垃圾清运等公益性事业。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股权量化、按股分红、返租返包、收益保底、专业理财为主要内容的投资收益扶贫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整合资金项目以村为实施主体的,实行村财乡(镇)代管,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代理核算,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章 整合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坚持统筹整合与脱贫攻坚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
第二十四条 市脱贫攻坚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规划及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涉农资金整合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督导工作;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遵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施项目,不得超标建设,不得擅自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按照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万源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工作的通知》(万府发〔2017〕25号)文件精神,规范管理、及时报账。对不能按期完成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并影响上级检查、验收、考核、审计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明确产权,量化到村组到户,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乡(镇)、村应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人。
乡(镇)纪委要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指导。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市、乡(镇)、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建设情况。乡(镇)和村应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审计、财政、扶贫开发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职责,推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规范高效。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相关领域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扶贫开发、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依法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资金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