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源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MB0M04271/2019-00446
  • 文号:
  • 公文种类:报告
  • 来源:万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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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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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 万府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经2019年4月3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万源市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为实现脱贫目标,安排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具体分为到户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到户类项目指贫困户实施的产业发展、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改善、能力建设、扶贫贷款及贴息等项目;工程类项目指基础设施建设如村组道路、人畜饮水及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等项目。

    第四条 按照“市级负责、乡镇落实、规划到村、扶持到户”的基本要求,实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

    市脱贫攻坚办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汇总编制实施方案、督查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是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计划下达、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及报账、财政结算、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口项目管理,项目入库审查、计划下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批复、质量监督、综合验收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审查意见等工作。

    项目实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是项目业主。

    项目实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是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扶贫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自查验收、档案收集、资金报账及后续管护等工作。

    定点帮扶部门、第一书记、乡(镇)纪委、乡(镇)财政所、乡(镇)脱贫办要发挥离项目实施地近的优势,加强扶贫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部门审查、市级审定的程序纳入全市脱贫攻坚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流程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依据,市财政局、扶贫开发局结合各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第三章  项目报批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将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达州市备案。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调整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业主为乡(镇)或村委会的,由乡镇申报;项目业主为专合社的,由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业主为部门的,由部门申报。

    到户类项目调整须经贫困户同意。

    第十条 项目建设需整合其他资金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方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公告公示原则。

    (一)到户类扶贫项目应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鼓励贫困户自主实施,行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乡(镇)、村负责监督管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到户。

    到户类项目所需生产资料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之外、10万元以下(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10万元以上(含)且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按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比选。

    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工程类项目依法确定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

    (三)设施设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控制价确定。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实施方案及概算,项目业主集体确定招标控制价;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须经市财政局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主进行结算,集体研究审定;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

    400万元以上(含)的以审计结算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对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开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万源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万脱贫办发〔2018〕61号)文件规定,做到全面公开公告公示,公开信息长期有效,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市纪(监)委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及时验收及结算工作。

    所有项目均有“七方主体”参与验收。“七方主体”指村民代表、村支两委负责人、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乡(镇)财政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一)到户类项目由“七方主体”组织验收,须经受益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行业主管部门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查。

    (二)工程类项目:总投资在50万以下的项目,由“七方主体”负责验收。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七方主体”负责自查初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综合验收。

    (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含委托乡镇采购)由“七方主体”负责自查初验,由项目业主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其他采购项目由“七方主体”负责验收。

    (四)以上属县级财政报账的项目,在“七方主体”验收合格后向市脱贫攻坚办申请验收。

    (五)项目验收合格意见须作为报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未验收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第七章  后续管护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明晰权属。到户类扶贫项目产权归贫困户所有。工程类项目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项目资产。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按照“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收集完善项目报账依据等档案资料,并提供验收报账等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制度。市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汇总归档项目档案资料,分类立档留存,确保项目档案真实完整规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资料应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项目,档案资料应报市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九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进度动态监测评估,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做好数据收集和信息统计监测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扶贫开发局要牵头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及时将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等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录入省“六有”大数据平台和国扶系统,按要求录入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并做好项目数据维护。

    第二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扶贫项目建设进度、效益等纳入对部门、乡镇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评价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和推广扶贫项目实施成效和经验做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未经修订或重新发布则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万源市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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