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FD—2019—003
〔2019〕3号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北至210国道观音峡取水点,南至大岩窝210国道与殡仪馆出口道路交汇处,西至庙沟文家院子,东至万白路与物流园道路交汇口四点连线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排放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含)及以下装用柴油机的在用工程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