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被拆迁一方户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其配偶或未分户子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除外)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区域内满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房管部门查询盖章的无房证明,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安置” 。
解析:该条款中的未分户子女是指夫妻双方的共同婚生子女。
二、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户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2人以下(含2人)的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人口计算。”
解析:该条款属于“房屋安置”章节,对于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需符合第二十九条条件,被拆迁户需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具有合法产权住房,对于因离婚、分家等原因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割房产,产权证未分割的,按第三十七条“属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