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受训诫 警醒自己与他人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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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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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2020年6月18日,两高两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了给予训诫的四种情形。而较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显增加了“训诫”这一惩罚方式。2020年7月31日,万源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了第一份训诫决定书。

        卢某某,因年少不懂事,在读书期间和同学发生冲突致人死亡,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某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于2019年9月4日被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依法在户籍地万源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自入矫以来,卢某某总体表现不错,能够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汇报个人情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2020年7月,卢某某因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和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被给予训诫一次,并且在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时进行公开宣布,这是万源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发出的第一份训诫决定书。通过这次训诫,不仅让卢某某本人深刻地认识到错误,更深入地理解和学习《社区矫正法》,而且对其他在矫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警醒作用,大家纷纷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遵纪守法,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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