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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因年少不懂事,在读书期间和同学发生冲突致人死亡,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某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于2019年9月4日被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依法在户籍地万源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自入矫以来,卢某某总体表现不错,能够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汇报个人情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2020年7月,卢某某因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和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被给予训诫一次,并且在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时进行公开宣布,这是万源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发出的第一份训诫决定书。通过这次训诫,不仅让卢某某本人深刻地认识到错误,更深入地理解和学习《社区矫正法》,而且对其他在矫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警醒作用,大家纷纷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遵纪守法,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