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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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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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源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园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试行)》,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源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1日

                             

    万源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试行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管理,提升城市绿化的品质,完善内控相关制度,经中心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项目施工时对于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万源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所有园林绿化项目。

    二、苗木验收原则:

    1.施行以合同为主的原则,项目一旦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完善相关程序后签订合同,苗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数量依照本规范进行验收。

    2.施行“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及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员组成苗木验收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苗木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原则上不低于三人;验收结束后对合格苗木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规范:

    (一)专业术语和定义

    1.1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草本花卉、地被等种类;

    1.2乔木:树体高大,具明显主干者为乔木。

    1.3灌木:树体矮小,通常无明显主干,多数呈丛生状或分枝较低。

    1.4藤蔓类:地上部分不能直立生长,常借助茎蔓、吸盘、吸附根、卷须、勾刺等攀附在其他支持物上生长。

    1.5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1.6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1.7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1.8胸径(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1.3 米处的直径,常用字母Ф表示。

    1.9米径(Ф):指乔木主干离地1 米处的直径。

    1.10地径(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1-0.3 米处的直径,常用字母D表示。

    1.11冠幅:指苗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常用字母P表示。P(大写)一般用于乔木或者大灌木,如冠幅为100厘米的花石榴,简写:花石榴P100 ;p(小写)一般用于做绿篱或者色块的小灌木,如冠幅为35厘米的海桐,简写:海桐p35。冠幅也可以用W来表示。

    1.12苗木高度:指苗木自土球表土至最高生长点的垂直高度,常用字母H表示。

    1.13土球直径:指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土球的直径,用字母d表示。

    1.14土球厚度:指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土球底部至土球表面的高度,用字母h表示。

    1.15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苗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1.16净干高:指苗木从地面至分支点的垂直高度。

    1.17全冠:指常苗木具备完整冠幅。

    1.18全冠带帽:指修剪后乔木树杆三分之二以上带有全冠骨架的乔木。

    1.19大骨架:指主杆保留直径不小于3cm长度50cm以上主分枝的乔木。

    (二)乔木类苗木验收质量要求

    2.1规格要求

    进场苗木胸径、冠幅以及苗木高度、净干高应达到设计要求;若设计无明确标注,其允许偏差范围应符合附表的要求。合同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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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进场苗木为假植苗时应满足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外形要求。

    2.2.2进场苗木为地苗时应保留骨架,避免形成独干,应满足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等外形要求。

    2.3土球要求

    2.3.1进场苗木应土球完整,无松散、假土球现象;

    2.3.2土球直径和土球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2.3.3无设计要求时,土球规格应满足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要求,土球直径为胸径的3-5倍,苗木为落叶树种时为3倍,苗木为常绿树种时为5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 以上。(此条主要针对地苗)

    2.3.4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胸径的3 倍至5 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2.3.5土球含水量适中,不应过干活过湿。

    2.4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项目所在地城市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5进场苗木为行道树时,苗木分枝点高不小于 1.7 米(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

    2.6运输要求

    2.6.1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

    2.6.2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及包装完好无损。

    2.6.3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70 厘米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2.6.4苗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篷布遮盖措施:防晒、防风吹;对于不采取遮盖措施的苗木可以拒收。

    2.7修剪要求

    苗木在掘苗后装车前必须进行适度修剪。乔木需保证主分枝长度不得小于50cm(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灌木修剪高度不得超过原苗木高度的三分之一(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藤蔓植物修剪长度不得低于原长度的二分之一(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

    (三)灌木类苗木验收质量要求

    3.1规格要求

    3.1.1冠幅应达到设计要求。

    3.1.2高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2外观要求

    3.2.1树形饱满,生长势良好,叶色正常,无枯枝败叶及明显病虫害。

    3.2.2无影响树形的折枝、断枝现象。

    3.3土球要求

    3.3.1灌木球及大灌木应土球完整,无松散、假土球现象。

    3.3.2对于扦插的小灌木,验收时应检查扦插苗的根系是否发育良好,根系发育不好的苗木可拒收。

    3.3.3对于裸根栽植的灌木,如球根、宿根类等,不应损伤根部。

    3.3.4土球含水量应适中,不影响装卸和栽种。

    3.4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项目所在地城市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园林绿化苗木验收规范(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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