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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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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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

    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流水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进口时间

    年          月         日

    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

    缴款书

    海关报关单(编号:______________)、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

    税款抵扣情况

    经审核: 1.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均未申报抵扣(    )

             2.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税额未申报抵扣,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已申报抵扣(    )

            3.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税额已申报抵扣,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未申报抵扣(    )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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