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文件的规定,针对我市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证照即将到期的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各乡镇制定的零售经营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销售烟花爆竹;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至少两具4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便于取用。店内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的建筑物内;
(八)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九)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十)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十二)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入通道;
(十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的物质管道通过;
(十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店内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十五)符合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零售点的周边安全条件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的规定,核定的最大储存药量;
(十六)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资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二)零售点负责人(可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证材料及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1份;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材料(包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全景照片)1份。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报批程序
1.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按照办证条件和相关标准,动员到期和新申请办证人员填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初步审查: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将零售经营户申报资料统一上报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窗口。
3.受理、现场审核、发证:应急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现场审核,核查合格的,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零售网点。申办证照的零售点必须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安全规划总体要求,满足各类申报条件,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规定按程序办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在11月1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就零售网点及周边安全条件做出书面说明(附照片),报市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窗口。
3.各零售网点务必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安全标准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将一律不予办理。
万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