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社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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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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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源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防范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维护基金安全,根据《达州市社保局转发川社险函〔2020〕128号文件的通知》(达市社险函〔2020〕85号),现将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所有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二、认证时间

    从2020年12月开始,每年必须认证一次,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认证方式

    1. 线下认证:万源市各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省内居住地周边各网点均可进行,省外居住通过跨省认证备案后在居住地周边各网点均可进行)。

    2. 线上认证:用安装安卓系统手机下载“四川e社保”APP进行认证。

    四、认证结果处理

    1. 未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资格认证的机关待遇领取人员,万源市社保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人社险中心函〔2020〕27号文件要求,暂停支付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后,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发期间的待遇。

    2. 经确认已经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我局将及时停发其社会保险待遇,追缴死亡后所领待遇金额,并按国家相应政策办理注销等事项。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局将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我局将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机关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务必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6〕16号)规定,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务必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关心关爱、教育管理及奖励,积极做好退休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配合机保待遇领取人员完成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制度,是加强退休待遇领取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基金安全,杜绝养老金超领、冒领行为发生,各参保单位如有待遇领取人员发生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我局;凡未及时申报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各单位在限期内自行追回。

     

                                                   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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