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万源市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来源:万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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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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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 源 市 公 安 局

    万源市应急管理局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

    万源市太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万源市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2020]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万源市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时段管理:农历年除夕9:00至正月初一1:00,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六9:00至23:00,正月十五9:00至23:00,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等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六)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太平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禁限燃放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110(公安局),8619997(应急管理局)

     

     

    万源市公安局            万源市应急管理局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    万源市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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