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 来源:万源市居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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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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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参保范围和办理地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县级经办窗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参保时需持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二、个人缴费档次选择和对应政府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每年12月10日前按下表(单位:元)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正常缴纳当年度保费的可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最高档

    政府补贴

    40

    45

    5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

    200

















     ●1-2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且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到乡镇完善参保手续后,由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相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自2019年1月起,保费征缴职能划归税务部门。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本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补贴+利息。参保人可持个人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计算方法

    ●领取条件

    ★参加“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缴清应缴年限保费且未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保”待遇。

    ★不同年龄段参保人员享受政策是有差异的。我市“新农保”(2010年10月启动)或“城居保”(2011年7月启动)实施时:农村1950年、城镇1951年及以前出生已满60周岁(第一类人员)的参保人员,不用缴纳保费,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核定手续后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第二类人员)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至60岁为止,也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第三类人员)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

    ●如何办理:从年满60周岁且缴足应缴年限保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计算方法: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20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每月105元;2020年6月30日已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基础养老金为107元,已满80周岁以上的基础养老金为110元;2020年7月1日之后满65周岁、80周岁的从次月起享受增加的2元、3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办理待遇核定手续时个人账户余额÷139)。

    ●年度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可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四川e社保APP注册后自助认证。

    ★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等数据比对认证。

    ★居住在万源市境内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认证。

    ★居住在太平镇的其他乡镇户籍人员可带上身份证,到万源市居保局大厅认证(万白路157号、101生活小区斜对面)。

    ★居住在万源市境外人员可与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联系手工认证(手持显示当年当月时间的报刊或者杂志照片(上半身)上传乡镇“服务中心”即可)。

    ★年老、卧病在床、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可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四、丧葬补助金申领条件及计发标准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当年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的保费额(政府代缴费人员除外)。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丧葬补助申领。

    五、转移接续规定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居保关系转移手续。

    ●系统内转移(省内转移)

    ★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到户籍地(转入地)开《接收函》→到转出地办理转移→到转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省外转移(跨省转移)

    ★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到转入地开《接收函》→到转出地办理转移→到转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已领取“职保”未领取“居保”待遇的,持领取“职保”待遇相关资料向乡镇“服务中心”申报退还“居保”保费,市居保局复核后将个人账户余额(除缴费补贴及利息外)及利息支付到当事人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职保”和“居保”待遇的,由万源市居保局核定重复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领取人员予以退还或用个人账户所缴保费抵扣,并将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支付给本人;本人不退还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居保局向其 “职保”待遇领取地的社保局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扣缴。清算结束后终止其居保关系。

    六、咨询电话   0818-8730658(2021年1月修订后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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