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七条 | 不再提交。 |
2.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 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七条 | 提交原件即可。 |
3. |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修订)第四条 | 不再提交。 |
4. | 工亡职工配偶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5.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6.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7. | 企业组织机构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8.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9.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 |
10.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 |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1.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申领工伤待遇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有关规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12.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13.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
14.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四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15.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16.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17.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 | 通过信息比对、远程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主动核查办理;也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18. | 户口簿复印件 | 办理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有关规定。 | 不再留存复印件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19.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20. |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有关规定。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等办理。 |
21. | 离退休人员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22.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23.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24.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26.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7. |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8.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2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30.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31.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32.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3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34.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金申请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35.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36. |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数据信息采集导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37. | 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登记代码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38. | 法人变更: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39. | 主管部门、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变更:有关部门批复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0. | 单位银行账号变更: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41. | 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信息变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2. | 工作调动人员: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3. | 辞职、解除合同人员:解除合同证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4. |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5. | 统筹内调入人员:人事(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6. |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7. | 判刑、失踪等原因解除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48. | 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 | 不再提交。 |
49. | 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定期待遇暂停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 不再提交,改为定期待遇暂停情况说明。 |
50.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发放方式变更办理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 | 不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