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来源:万源市居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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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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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参保范围和办理地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万源市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万源市居保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参保时需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二、个人缴费档次选择和对应政府补贴标准

    ●参保人每年12月10日前按下表(单位:元)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正常缴纳当年度保费的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一并计入“居保”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最高档

    (每年由省社保机构核定)

    政府补贴

    40

    45

    5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

    200

















    ●1-2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且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到乡镇完善参保手续后,由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相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自2019年1月起,保费征缴职能划归税务部门。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本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补贴+利息。参保人可持个人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计算方法

    ●领取条件

    ★参加“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缴清应缴年限保费且未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保”待遇。

    ★不同年龄段参保人享受政策是有差异的。我市“新农保”(2010年10月启动)或“城居保”(2011年7月启动)实施时:农村1950年、城镇1951年及以前出生已满60周岁(第一类人员)的参保人,不用缴纳保费,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核定手续后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第二类人员)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60岁为止,也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第三类人员)的参保人,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缴费人年满60周岁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

    ●如何办理:从年满60周岁且缴足应缴年限保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携带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或者万源市居保局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计算方法: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20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每月105元;2020年6月30日已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基础养老金为107元,已满80周岁以上的基础养老金为110元;2020年7月1日之后满65周岁、80周岁的从次月起享受增加的2元、3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办理待遇核定手续时个人账户余额÷139)。

    ●年度认证:

    ★待遇领取人可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四川e社保APP注册后自助认证。

    ★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等数据比对认证。

    ★居住在万源市境内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认证。

    ★居住在古东关街道(原太平镇)的其他乡镇户籍人员可带上身份证,到万源市居保局大厅认证(万白路157号、101生活小区斜对面)。

    ★居住在万源市境外人员可与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联系手工认证(手持显示当年当月时间报刊或杂志的照片(上半身)上传乡镇“服务中心” 即可)。

    ★年老、卧病在床、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可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四、丧葬补助金申领条件及计发标准

    ●参保缴费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当年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的保费额(政府代缴保费人员除外)。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丧葬补助申领手续。

    五、转移接续规定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居保”关系转移手续。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跨省、市(州)、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在转入地填写《转入申请表》,即可办理转移。

    ●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已领取“职保”未领取“居保”待遇的,参保人向乡镇“服务中心”或者万源市居保局申请注销“居保”参保关系,市居保局复核后,结算被注销人个人账户余额并通过每月批量打卡直发待遇方式支付。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保”和“居保”待遇的,由万源市居保局核定重复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领取人退还或用“居保”个人账户所缴保费抵扣,并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支付给本人;本人不退还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应抵扣额的,居保局向其“职保”待遇领取地的社保局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扣缴。清算结束后终止其居保关系。

    六、咨询电话   0818-8730658

    (2021年2月修订后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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