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源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2016年4月1日出台的《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源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府发〔2016〕9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综合了上级关于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财政涉农整合项目管理等系列政策规定,于2019年4月8日印发了《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源市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府发〔2019〕3号)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有效期为3年,现就新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适用范围
新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为实现脱贫目标,安排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打擦边球”。
二、扶贫项目业主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项目业主,即行政村村委会不能再作为扶贫项目的业主单位。
三、扶贫项目实施方式
扶贫项目实施方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公告公示原则。
(一)到户类扶贫项目物资采购规定
应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鼓励贫困户自主实施,行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乡镇、村负责监督管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到户,与到户类项目所需生产资料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之外、10万元以下(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集中采购,乡镇人民政府无论是通过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参与竞争的物资供应商均不得低于三家,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成立采购小组,召开会议按程序确定供应商。
10万元以上(含)且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设施设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所有生产物资的采购方式的确定均必须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工程类项目实施方式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
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按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比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依法确定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同时也规定了项目业主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标。原则上在一个贫困村相同类别的项目视为一个项目。
四、预算控制价的确定方式
新办法依据项目总投资采取不同的预算控制价确定方式,具体如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主(乡镇或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及概算,项目业主集体确定招标控制价;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须经市财政局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以财政预算控制价评审结果为准。
五、扶贫项目结算方式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主进行结算,集体研究审定;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实行财政结算评审;4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项目,实行审计结算。
六、扶贫项目的验收方式
项目类别、实施方式及资金来源性质决定项目验收方式有所
不同。具体如下:
一是扶贫项目主要采取“七方主体”验收方式,“七方主体”指村民代表、村支两委负责人、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乡镇财政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二是到户类项目由“七方主体”组织验收,须经受益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查。
三是总投资在50万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七方主体”负责验收;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取得质量鉴定证书后由“七方主体”负责自查初验,五方责任主体(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复查验收,再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综合验收。
四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含乡镇采购)由“七方主体”负责自查验收,再由项目业主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七方主体”负责验收。
五是凡是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扶贫项目,在“七方主体”验收合格后向市脱贫攻坚办申请验收,市脱贫攻坚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