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
  • 来源: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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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2-22
  • 点击数:人次
  • 万源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用途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办理失业登记

    不再提交。

    2

    求职证明

    申领失业保险金

    不再提交。

    3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原件即可。

    4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原件即可。

    5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不再提交。

    6

    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7

    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8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提出辅助器具配置
    确认申请

    不再提交。

    9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提交原件即可。

    10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
    有关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

    不再提交。

    11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12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申领失业保险金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3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不再提交。

    14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
    鉴定申请

    提交原件即可。

    15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
    鉴定申请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6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
    鉴定申请

    不再提交。

    17

    工亡职工配偶
    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18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19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20

    企业组织机构
    统一代码证书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21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22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
    信息。

    23

    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2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25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改为告知承诺制。

    26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不再提交。

    27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不再提交。

    28

    中方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文件

    申请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不再提交。

    29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0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企业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1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领工伤待遇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2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3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3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5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
    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36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
    申领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7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
    转移证明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通过核实身份证件、户口簿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38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退休人员异地
    领取养老金

    通过信息比对、远程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主动核查办理;也可通过告知承诺制
    办理。

    39

    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

    不再留存复印件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40

    出国(境)定居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核验相关法定证照。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41

    无固定收入证明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42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等办理。

    43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公安、卫健、民政)核查等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44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
    领取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注销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人社系统内部数据共享核查。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45

    离退休人员
    死亡证明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46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47

    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48

    企业营业执照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部门间信息共享。

    49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50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出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51

    职称评聘证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5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

    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当事人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

    53

    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54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55

    身份证明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56

    结业证书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不再提交。

    57

    职业资格证书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58

    毕业证书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59

    预备技师证书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60

    工作经历证明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61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62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

    不再提交。

    63

    身份证件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64

    申请更正信息的证明材料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65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申请高技能人才
    评选表彰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66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通过网络核验。

    67

    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高技能人才
    评选表彰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68

    职业资格证书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69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证明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通过网络核验。

    70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通过网络核验。

    71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72

    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73

    设置竞赛项目依据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申报中国技能大赛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74

    职工身份证明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申报

    改由赛事主办单位或参赛单位作出承诺。

    75

    职业资格证书

    申报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

    改为网络核验或报送单位作出承诺。

    76

    身份证复印件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不再提交。

    77

    护照复印件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不再提交。

    78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不再提交。

    79

    教师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80

    高技能领军人才取得的荣誉证书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通过网络核验。

    81

    职业资格证书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8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工伤登记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83

    认定工伤决定书

    办理工伤登记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8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办理工伤登记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85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工伤登记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86

    用人单位意见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不再提交。

    87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8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不再提交。

    89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申领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90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先行支付申领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91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不再提交。

    9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先行支付申领

    不再提交。

    93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不再提交。

    94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不再提交。

    95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不再提交。

    9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先行支付申领

    不再提交。

    97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不再提交。

    99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金
    申请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00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01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数据信息采集导入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102

    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登记代码证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03

    法人变更: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04

    主管部门、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变更:有关部门批复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05

    单位银行账号变更: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106

    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信息变更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07

    工作调动人员: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08

    辞职、解除合同人员:解除合同证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09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10

    统筹内调入人员:人事(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11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文件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12

    判刑、失踪等原因解除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113

    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不再提交。

    114

    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定期待遇暂停

    不再提交,改为定期待遇暂停情况说明。

    115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发放方式变更办理

    不再提交。

    116

    学历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117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11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119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不再提交。

    120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不再提交。

    121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不再提交。

    122

    备案产品EAL4+产品安全资质证书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123

    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12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125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不再提交。

     

    万源市人社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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