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二)服务对象
在异地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网上、电话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病历或入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七)办理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结果。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通过网络办理的可线上评价。
(九)备注
外伤暂不能跨省直接结算,外伤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填写《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
网办渠道:国家医保微信小程序
二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
病种待遇认定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病历资料包含所认定疾病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
二十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
病种待遇认定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两病”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病历资料包含所认定疾病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
二十四、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
(一)事项名称
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区可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或《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事前审核表》;
3.病历资料。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病历资料包含所认定疾病的出院记录或诊断
证明、检验检查报告。
二十五、门诊费用报销
(一)事项名称
门诊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门诊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单位代办的可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
二十六、住院费用报销
(一)事项名称
住院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住院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6.生育需提供《生育服务证》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单位代办的可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①住院病历;②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
二十七、产前检查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产前检查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
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报销政策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单位代办的可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1.与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二十八、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
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报销政策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6.生育需提供《生育服务证》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单位代办的可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1.与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二十九、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
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报销政策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6.生育需提供《生育服务证》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单位代办的可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划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1.与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合并
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三十、生育津贴支付
(一)事项名称
生育津贴支付。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生育需提供《生育服务证》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生育津贴划入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1.与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已进行联网结算的,申领生育津贴无需提供病历资料;
3.医保经办机构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育服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4.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由单位经办人提供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