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事项名称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服务对象
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参保缴费补贴划入参保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补贴费用必须转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十二、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
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
后进行报销;
3.报销费用必须转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十三、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4.医技人员花名册及其执业证件复印件;
5.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包括考察评估、协商谈判、结果公示等);
4.办结: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中医诊所可提供《中医诊所备案证》。
三十四、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零售药店。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包括考察评估、协商谈判、结果公示等);
4.办结: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五、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
(七)办理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结果。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六、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七)办理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结果。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七、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暂停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
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恢复协议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
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八、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国家平台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2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包括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
三十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网上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拨付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结算费用划入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四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网上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拨付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结算费用划入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