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指南6
  • 来源:万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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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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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一、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事项名称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服务对象

    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参保缴费补贴划入参保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补贴费用必须转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十二、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

    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

    后进行报销;

    3.报销费用必须转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十三、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4.医技人员花名册及其执业证件复印件;

    5.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包括考察评估、协商谈判、结果公示等);

    4.办结: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中医诊所可提供《中医诊所备案证》。

    三十四、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零售药店。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包括考察评估、协商谈判、结果公示等);

    4.办结: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五、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1.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

    (七)办理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结果。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六、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七)办理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结果。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七、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暂停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

    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恢复协议管理。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

    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三十八、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一)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

    (四)申请办理材料

    《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国家平台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2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九)备注

    包括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

    三十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网上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拨付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结算费用划入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四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统筹地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

    (三)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窗口(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网上办理)。

    (四)申请办理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拨付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拨付: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

    5.办结:将结算费用划入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进度查询

    可通过统筹地区内的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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