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2021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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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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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万源市2021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此件增发至各煤矿企业)

     

    万源市2021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近期煤矿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676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8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该方案。

    一、强化复工复产工作领导

    为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成立万源市2021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倪  欣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邓  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余世斌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正立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何明山  市政府办副主任

            张  涛  市安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春光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符  合  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局长

            谢  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冉启疆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由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冉启疆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由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牵头,从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组,并从万源市煤矿专家库聘请4名涉及煤矿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相关专家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排查和验收工作。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范围

    (一)全市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或建设矿井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目前,我市具备复工条件的煤矿仅1家(万源市青花镇黑石溪煤矿二煤矿)。

    (二)纳入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中的升级改造煤矿,在完成升级改造建设项目所有审批手续之前,禁止复工复产。凡完成升级改造建设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的,完善一个按程序开工一个。

    (三)纳入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中的联合升级改造非主体矿(长石煤矿、刺竹沟煤矿),待联合升级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后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关闭。

    三、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

    结合我市煤矿实际,春节后煤矿企业复工复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工作。煤矿完成以下工作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1. 煤矿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655号)、《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川煤监函〔2020〕208号)、《四川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开展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分析原因,形成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两个清单”经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审定,明确“五定”整改措施。

    2. 建立完善煤矿矿、科、区、队、班组、操作手和现场管理、监督管理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岗位操作规范清单。

    3. 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矿井风险辩识评估,形成矿井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点区域、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风险管控措施清单。

    4.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团队必须在岗在位,做到“六个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定一份周密的复工复产方案、以适当形式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

    5. 做好疫情管控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万源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防疫工作要求,健全疫情防控机构,强化防疫物资保障,做好人员防疫管控,避免疫情在煤矿企业发生和扩散。

    (二)隐患排查。煤矿主要负责人根据制定的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自查,自查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再向市煤矿复工复产办提出复工复产隐排查申请。市煤矿复工复产办根据企业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专家对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

    (三)制定方案。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矿井相关人员,在自查隐患基础上结合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排查的隐患,本着“由外到里、由系统到采掘头面”的整改顺序,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整改作业人数,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煤矿要严格落实“八定措施”,严控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风险。

    (四)方案审批。煤矿企业隐患整改方案制定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煤矿复工复产办转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后实施整改作业。

    (五)隐患整改。煤矿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组织参与隐患整改的全体人员学习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并签字备案。本着有序推进和稳妥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整改顺序进行整改,严格控制同时整改作业点个数、入井人数和作业班次,合理劳动组织。严禁借整改之机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

    (六)验收过程。隐患整改完毕,煤矿企业先行组织验收。自验合格后,向市煤矿复工复产办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七)履行签字手续。

    (八)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四、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条件和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2. 生产矿井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建设矿井符合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

    3.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4.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5. 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6. 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7. 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 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二)建设矿井复工验收标准。煤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

    1.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过期或失效的;

    2. 未严格按批准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的;

    3. 建设工期过期,或未及时延续建设工期的;

    4. 施工队伍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

    5. 未落实施工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

    6.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7. 未经逐区域、逐煤层、逐巷道、逐密闭检查,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作业点的;

    8. 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的;

    9. 水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瓦斯管理、防灭火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

    10.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和种类未配齐,系统运转不正常、故障频繁、不能向县级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的;

    11. 建设工程进度分别进入一、二、三期时,不按规定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实施治灾工程或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12. 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或“T”接负荷问题未整治合格的;

    13. 瓦斯超限后未认真分析原因,未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的;

    14.“五个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两个清单”、安全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基础管理资料、自救器管理使用)未完成阶段性整治目标任务的;

    15. 对标《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16. 安全大排查不全面、不仔细、不深入,整改走过场的;

    17. 专项技术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18. 重大灾害治理效果专项审查结论为不达标的;

    19. 煤矿未落实“八定措施”的;

    20. 未落实“四个下来”风险管控“一矿一策”措施的;

    21. 未开展每日煤矿安全风险研判的;

    22. 井下作业人员数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23. 煤矿将采煤、掘进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承包、转包的;

    24. 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25. 民爆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26. 尾矿库未通过设计验收的,井下废水和生产废水排放不达标的;

    27. 超采矿许可证范围进行建设的;

    28. 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4号令)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各煤矿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统一步调、严格要求做好复工复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公安局各安排公务用车1辆,保障验收工作正常开展,复工复产办统一调度,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平稳有序。

    (二)坚持原则,落实责任。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产煤乡镇,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住验收质量关,防止带着隐患问题恢复生产建设。

    (三)严肃纪律,清洁廉政。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兢兢业业,秉公执法,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实行行政问责;对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期间,各相关职能部门、涉煤乡镇要加强监管检查,督促指导煤矿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真查、真停、真改、真验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处擅自复工、以整改为名组织生产、违规整改等行为,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联系人:罗兴坤    电话:13518255476

    邮箱:362943711@qq.com

     

    附件:万源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审批表

     

     

     

     

     

     


    附件

    万源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审批表

     

    矿名


    验收结论


    验收时间


    市长


    市委、市政府

    分管领导


    包矿领导


    市应急 管理局

    单位意见

    (并盖章)


    市自然 资源局

    单位意见

    (并盖章)


    市公安局

    单位意见

    (并盖章)


    市生态  环境局

    单位意见

    (并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单位意见

    (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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