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常识问答
  • 来源:万源市医疗保障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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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生育保险可以转移吗?

    生育保险是不能转移的。同时不能转移的保险还包括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但是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医疗保险可以转划,住房公积金可以一次性转移账户全部余额。

     

    2、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其支付工资吗?

    生育津贴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术语保持一致,后来才改为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是实施计划生育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劳动者未婚先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故未婚先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合法婚姻的规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女职工流产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故女职工流产的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如果女职工流产后不能依法出具当地计划生育证明、流产证明的,比如未婚先孕并流产的,其流产费用就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流产女职工能出具领取生育保险金必要的证明,则其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期间无法工作,其经济收入会受到影响,本着保护女职工健康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女职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

     

    5、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濒临破产需要裁员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待哺乳期满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在此期间的特殊保护。

     

    7、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目前,各地区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在90-180天之间。各地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大体上有四种方式:(1)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工资标准支付。(2)按照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3)按照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计发。(4)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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