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1.原《万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万府办发〔2012〕120号)和《万源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办法》(万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有效期限5年已到期;
2.2019年机构改革,原万源市粮食局职能划转,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已调整为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3.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粮油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草案)》并通过党政网发出向相关单位、企业征求意见并汇总形成初稿。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主要对市本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损耗与损失、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含临时成品应急储备粮油,下同)管理工作,维护粮油市场稳定,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明确了储备粮油的粮油权属和作用。市级储备粮油权属于万源市人民政府。即非经市人民政府任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储备粮油。
3.规定了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同时对发改、财政、农发行及承储企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4.对储备粮油的收购和质量等级作了规定。
5.规定了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储存年限和承储企业具备的条件。
6.明确了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轮换价差损失和轮换费用标准。
7.规定了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情形和动用费用。
8.明确了损耗与损失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9.规定了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职责。
10.对储备粮油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府办发〔2012〕120号)《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府办发〔2013〕130号)同时废止。<!--万源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