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委员会、镇辖各单位: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防灭火工作,举报违法行为和存在的火灾隐患,严厉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长坝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积极推动群众参与防火奖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灭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制定此奖惩制度。
万源市长坝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长坝镇人民政府群众参与防火奖惩制度
一、奖励情况: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群众,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在预防森林火灾、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培养防火、灭火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
(五)在森林防火成绩突出;
(六)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成绩。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连续三年被评为长坝镇森林防火先进个人的,由镇政府予以表彰。
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奖励及时适当;
(三)保障获奖者合法权益。
二、个人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炊、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当地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批准,擅自在林内(含林缘一百米范围)爆破、烧灰烧荒等生产性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三)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镇政府通知后不加排除的;
(四)不服从镇政府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犯《森林防火条例》及本办法以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群众,还可心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村(社)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