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纠纷靠“法”,促使协议达成靠“情”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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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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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6月22日,沙滩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在88岁高龄的林某珍与50多岁的王某美之间。2021年5月13日,王某美驾驶无牌号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沿沙滩镇街道行驶至街道桥头三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林某珍刮撞致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方立即将林某珍送往万源市仁合医院救治,后转至沙滩卫生院继续治疗,于2021年6月21日出院。出院的第二天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次交通事故的调解,过程并不复杂,但前期却也存在不可稳控因素,主要体现在:林某珍有6个子女,但平时均独自一人居住,6个子女均不积极照看。车祸发生后,林某珍的后人很是乐意肇事方接手照看,声称林某珍不能正常走路前绝不领人,这就造成林某珍能够出院而不能出院。为此,肇事方及其亲属多次找相关组织和部门反映,要求介入处理,甚至提出:只要受害者子女出具书面意见,肇事方把林某珍当自己老年人来赡养都行。2021年6月18日,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在村委会首次见面协商处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而不欢而散。此后,肇事方停止了送饭等护理活动。见肇事方不管,林某珍亲属找到司法所,要求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林某珍必须出院、治疗终结后才能处理。经过短暂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出院来司法所调解处理。因此,这才有了6月22日的调解活动。

        本次纠纷得以化解,有两个重要因素值得总结,一是“法”、二是“情”。“法”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特别是林某珍的亲属方详细讲解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当地人民法院有关交通事故判决的案例判罚标准,指出提出将林某珍医到能走路的要求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讲解,促使当事人放弃了不合理的诉求,回归到理性的诉求中;“情”是指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双方转弯抹角之间的亲戚关系,加之参与旁听的双方其他亲属的“友情”劝解,动之以情,理顺双方之前存在的“怨气”、“怒气”。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倾情调解下,本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以王某美当场向林某珍支付各类赔偿12000元而完美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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