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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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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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转发银保监会等4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参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在过渡期内,对3年期(含)以内、5万元(含)以下,以及按政策规定续贷和展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继续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可采取先收后贴或直接贴息方式,按季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它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七)风险补偿机制。保持过渡期内政策的衔接和稳定,继续对符合规定的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予以分险。执行分险基金与贷款余额最高1:10的放贷倍数,动态调整分险基金规模。对按程序审核认定的贷款损失,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8:2的比例分担。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严格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与各类产业带动贷款的差异定位,杜绝出现“户贷企用”、假冒名贷款等贷款对象不精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具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十)实施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一)积极做好信贷投放。银行机构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

    (二)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和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基于脱贫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三、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银行机构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二)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万源支行等部门及各银行机构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化解风险。各乡镇(街道)要对各银行机构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地将小额信贷各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在保持现有风险补偿工作机制总体稳定基础上,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积极扎实做好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四)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五)严格公告公示。各乡镇(街道)、银行机构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贴息及还款等信息,以村为单位按季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一)促进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脱贫人口自主发展产业提供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村支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帮助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培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特色农产品保险,深入开展大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脱贫人口提供充足风险保障。

    (二)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面向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评选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提高脱贫人口信用意识,改善脱贫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三)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市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脱贫人口能力。用好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

    五、不断完善支持政策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指导银行机构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和风险防范,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督促银行机构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二)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要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三)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市财政局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六、强化责任抓落实

    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及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项工作,做好分险工作,对逾期率高的乡镇(街道)进行提醒、通报。

    市财政局:负责动态管理好分险基金,完善本级管理办法,将“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更名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基金”;重新拟定、签署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时贴息,避免因贴息不及时而导致逾期。

    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产业发展指导工作,实现扶贫小额信贷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无缝衔接。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及时将脱贫户、边缘户名册提供给银行机构,做好贴息对象审核。

    人民银行万源支行: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督促指导,对逾期率高的银行进行提醒、通报;要广泛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会同银行机构、乡镇(街道)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银行机构: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贷款逾期率在0.8%以下。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万府办发〔2019〕66号)规定,做好贷款到期提醒、贷款清收、风险化解工作;及时将贷款、还款、逾期信息与乡镇(街道)对接,做好清收工作。

    乡镇(街道)、村级风控小组:成立贷款清收小组,建立贷款台账,加强对脱贫人口诚信教育,帮助脱贫户选准项目,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到逾期贷款催收。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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