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万源市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22〕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万源市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132号),同意将旧院镇大伦坎村余家坝组,黄钟镇(原丝罗乡)五红社区刘家河组,草坝镇光华村1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共计0.6754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具体范围和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批准用途为万源市2020年第1批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 它 农用地 | ||||
旧院镇 | 大伦坎村 余家坝组 | 0.2878 | 0.2878 | 0.2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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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镇(原丝罗乡) | 五红社区 刘家河组 | 0.3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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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487 |
草坝镇 | 光华村1组 | 0.0389 | 0.0389 | 0.0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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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0.6754 | 0.3267 | 0.3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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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487 |
三、征收目的
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第四十五条(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形成。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1.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0〕第8号)规定执行。
2.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对本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注意事项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项目及标准、金额等以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