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四川省政府网 - 达州市政府网

救助政策:万源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

来源:万源市民政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3-30     点击数: 人次

万源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

 

根据省民政厅制定《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编制。

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八)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九)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收入情况(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调查: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材料,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

(三)初审: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四)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入户调查。

(五)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居)委会的村(居)务公示栏长期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