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来源: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者: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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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以下违法行为人违法占道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覃丹,2021991504分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违法占用明珠广场停放车辆(川S392W9)(万综执〔2022〕罚先告字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事先告知于你。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公地址: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白路861号(东区万源市人民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818—8618639)。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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