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
  • 来源:万源市农民工服务中心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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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时间?

    答:《条例》于202017日正式公布,自20205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

    2. 农民工的定义?

    答:《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村民。

    3. 农民工工资的定义?

    答:《条例》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4. 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  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3)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计价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4)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5.《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举措?

    答:(1)专用账户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2)总包代发《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

    《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里。

    (3)实名制 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

    (4)工资保证金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6.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受到何种惩戒?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2.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表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于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1.专用账户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2.总包代发

    《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承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3.实名制

    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

    4.工资保证金

    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遇到证据不足或者没签劳动合同《条例》将怎么样帮助他们?

    1.《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2.《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4.《条例》还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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