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来源: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者: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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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以下违法行为人违法占道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刘平英,20221180908分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秦川大道违法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BGL925)(万综执〔2022〕罚决字340号)。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账户:万源市财政局,账号:2317582109026407234(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码140233501,并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携缴款凭证至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中心进行销案(办公地址: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白路861号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818—86186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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