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十类禁止性行为
  • 来源:万源市城乡环境治理办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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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擅自进入、钻越铁路防护网、车站防护设施,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2.禁止扰乱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禁止通行区域,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围堵列车、阻碍发车,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通信等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3.禁止违反乘车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4.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在禁烟的列车、列车和车站禁烟区域内吸烟或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5.禁止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攀爬、击打铁路设施设备,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封闭网、限高架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6.禁止实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飞鸟、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

      7.禁止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1米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挖砂、取土;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作业。

      8.禁止侵占铁路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违规搭建,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禁止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禁止在铁路桥梁下擅自设置停车场、建立仓储、开设商铺、进行加工生产等活动。

      9.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修建、种植妨碍行车暸望的建筑物和林木。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禁止在安保区堆放或焚烧秸秆、垃圾等易燃物,燃放烟花、焰火,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四川、重庆、贵州),在铁路线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四川),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四川),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烧灰、焚烧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贵州),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烧荒、焚烧垃圾(重庆),在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四川)。

      10.禁止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一定区域内采砂、淘金,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禁止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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