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十类限制性行为
  • 来源:万源市城乡环境治理办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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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应当遵守通行规定: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须遵守通行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按照规定安全通过。

            2.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地膜、铁皮等轻硬质物体,铁路线路两侧杆塔、烟囱、树木等可能倒伏后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的,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贵州省)。

      3.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须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4.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渡槽、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和通信线路。设置广告牌、彩灯、标识、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四川、重庆、贵州)。

      5.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报有关部门批准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6.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或安全认证,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除依法进行的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活动外,需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因特殊原因需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设施的。

      7.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设置安全防护等设施和警示标志,按规定建设、验收、移交并按权限和职责维护管理:铁路与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及电力管线等设施交叉或者并行的。

      8.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9.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企业应当开展铁路沿线水土整治: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10.各省市规定需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防护措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高层建筑物、构筑物(贵州省),各50米范围内堆放弃土、填埋湿地、钻探等作业(四川省、重庆市)。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施工作业(贵州省);各50米范围内钻探等作业(四川省、重庆市)。在铁路线路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建造彩钢瓦房、活动板房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备(重庆)。在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工程(重庆)。在高速铁路线路外50米范围内建造或者设置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等易刮落物(贵州)。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川、贵州、云南)。在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山坡地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工程(四川)。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工程(四川、贵州、云南)。在铁路隧道、铁路桥梁外侧等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坡脚、路堑坡顶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铁路线路两侧实施房屋拆除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重庆)。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行为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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