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十项工作机制
  • 来源:万源市城乡环境治理办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2-06-21
  • 点击数:人次
  •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铁路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铁路属地安全管理、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平安中国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示范城市、文明城市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需明确铁路工作牵头协调(主管)部门,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通信管理、林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护路办)等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铁路有关安全管理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铁路安全。

      2.铁路沿线市(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

      3.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交通事故防控机制,共同预防行人、大型牲畜、车辆及沿线环境因素导致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组织做好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5.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应急等部门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沿线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协调机制,加强铁路沿线自然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

      6.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110报警联动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及突发事故事件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等相关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处理铁路无线电干扰处置等事宜。

      7.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通航管理养护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公铁水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12395水上救援协作机制等,落实各自维管责任。

      8.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协作机制,落实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9.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健全完善有关协作工作机制。

      10.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公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