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达州市委市政府和万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方案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方案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41号)精神,结合万源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所有居民自建房(含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的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房屋产权人、房屋地点、建造年代、土地性质、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建筑层数、面积、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住改商”手续、经营手续、场所安全证明)、装修装饰、违法建设等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建立健全排查台账。
实体安全方面。使用年限超过建筑物设计基准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以及灾后受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特别是洪灾、火灾后受损房屋;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地下空间发生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正在装修及拆改的房屋;按照规定其他应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屋。
审批手续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重点排查整治电力通信管网私拉乱接、年久裸露、使用不规范及天然气管网铺设埋置等安全隐患情况。
四、排查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2年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
采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行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村(社区)报备。市住建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配合,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建专人专班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相关平台。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1. 坚持科学分类处置。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排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三类情形,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1)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要坚决撤离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张贴危房标识,通过设置警戒线等措施禁止人员出入。
(2)对排查出有一定安全隐患但不影响居住的房屋,通过安全鉴定后督促房屋产权人维修加固。
(3)对经营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以及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前由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暂停其营业。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确无其他住房且生活困难的D级危房住户,可通过统建公租房,利用乡镇闲置公房安置、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基本住房安全。
(5)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土地增减挂钩等农房补助政策的,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
(6)对控建区内确无其他住房的D级危房住户,原则上按照现有人口及建设标准,按程序审批后在原址原规模、原址缩小规模改造或采取集中异地安置等方式解决。对老城区个别连片D级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不具备原址改造条件的,实施异地棚改。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的老旧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7)结合《全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督促规范设置充电设施,对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升级改造,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2. 规范整改验收程序。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施分级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向村(社区)提出验收申请,复核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业的房屋验收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或专家团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情况组织核验,核验合格的予以销号。
3. 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严厉打击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的,经审批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在装修过程中随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2)对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依法予以拆除。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少批多建、擅自加层、堵塞消防通道、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4)对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房屋,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城乡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1. 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乡镇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城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将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和设施安全作为审批行业许可的条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 建立装修检测行业备案及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市住建局要全面采集并上报在属地从事装饰装修、质量检测、安全鉴定的企业信息统一纳入市级信用考核体系,实行“红黑”名单管理。非住宅装修且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把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分别报送市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备案,接受日常监管;对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并纳入村(社)和物业公司日常监管。
3. 明确外墙隐患整治责任。属于保修期内或者因施工质量产生的问题外墙,由市住建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到位。对已超保修期的,由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使用大修基金等方式整治到位。对“三无”小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整治。
4. 完善农房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办法,细化农村自建房技术指南。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在乡镇层面确立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5. 建立常态化巡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房屋安全隐患专项奖励经费,鼓励举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违规加层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附件: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附件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成员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朱 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郑波成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吴藻光 市政府办主任
张次君 市政府办副主任、征储中心主任
熊本刚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 桦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陈思永 市发改局局长
王 灏 市经信局局长
李 烽 市教科局局长
杨树林 市公安局政委
段仁权 市民政局局长
李德波 市司法局局长
罗远兵 市财政局局长
宋春光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周远礼 市住建局局长
胡东海 市交运局局长
刘祥波 市水务局局长
王 荐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涛 市商务局局长
童小佳 市文体旅游局局长
姜 玲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显飞 市应急局局长
尹 鹏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袁大圣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任仕洪 市国资中心主任
吴 毅 市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邱志建 市以工代赈办主任
张庆阳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周远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专班,分别负责城镇自建房和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抽调工作人员。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整治技术支持,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加强行业自建房监管。做好全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
(二)市以工代赈办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三)市经信局负责督促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通信管网排查指导和房屋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协调发布自建房安全整治公益短信。
(四)市教科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
(五)市司法局负责督促所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以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七)市交运局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等房屋安全风险排查整治。
(八)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农村房屋违规搭建排查整治。
(十)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商场、酒店、饭店等商贸服务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业余体校(不含学校)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市应急局责督促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用房安全排查整治。
(十五)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以及违规装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六)市发改局负责电力管网的排查整治行业指导工作。
(十七)市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八)市国资中心负责联系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九)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督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十)市消防大队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
(二十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参与违反规划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二十二)市公安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依法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
(二十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二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